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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戰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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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戰術單位(英語:Police Tactical Unit,PTU),又稱特種警察特警隊,是指經過訓練和裝備的警察專門單位,可以處理超出普通執法單位解決能力的暴力程度或暴力風險[1][2][3]。警察戰術單位的任務包括槍戰、對峙、解救人質和反恐等高風險行動,並搜索、逮捕或消滅危險的武裝人員[4][5]

參與「阿茲特克之怒」演習的聯邦調查局人質救援隊

定義[编辑]

警察戰術單位可以是隸屬於文職官員領導下的警察部隊,也可以是隸屬於內政部門領導下的憲兵部隊。其他政府機構也會設立具有類似任務的專門單位,例如邊境警衛隊海岸警衛隊海關監獄都有處理重大暴力事件的戰術單位。

警察戰術單位是專門的組織,由經過挑選並接受戰術技能訓練的人員組成,以履行該單位的職責,並使用武力,包括致命武力。警察戰術單位配備專門的警用和軍用的裝備[6],警察戰術單位的人員也可能接受危機談判技能訓練[7]

术语[编辑]

北美,一些学术文献常用“警察准军事单位”(Police Paramilitary Units)这一词语来指代警察战术单位[8]。在美国,这些单位通常被称为“特種武器和戰術部隊”(Special Weapons And Tactics,SWAT),这个名称源自于20世纪60年代的費城警察局和洛杉磯警察局[9][10]。而在澳洲紐西蘭,则采用“警察战术小组”(Police Tactical Group)来称呼这类单位。在英国,这类单位多被称作“枪械单位”(Firearms Unit)。其他欧洲国家有时使用“特种干预单位”(Special Intervention Unit)这一称谓,专指那些负责应对危机情况的执法单位。

特徵[编辑]

警察戰術單位與軍事特種部隊有許多相似之處,例如組織、選拔、訓練,而且女性成員很少,在某些反恐行動中,例如解救人質,警察戰術單位與軍事特種部隊的方式和武力都有顯著的趨同性。但除了反恐,警察戰術單位與軍事特種部隊的功用還是有所不同,軍事特種部隊會對敵方戰鬥人員使用最大允許的武力,而警察戰術單位是使用足以製服犯罪嫌疑人的最小武力為主,包括談判[11],並遵守國內法律和警械規範。

各地的特種警察[编辑]

中国大陆拥有人民警察编制的公安机关特警单位、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特警单位,而人民武装警察雖然是準軍事部隊,但皆由現役軍人組成,所以其所屬特战单位被視為軍事特種部隊。

台灣可分為内政部警政署维安特勤队和地方警局的霹雳小组,另外還有海巡署海巡特勤队。值得注意的是,隸屬於国防部宪兵特勤队雖然任務是反劫機、反破壞、反劫持等執法行動,但其屬於軍事特種部隊而非警察戰術單位。

德國聯邦警察第九國境守備隊經常被誤以為是軍事特種部隊,事實上當時德國政界擔心成立第九國境守備隊會重燃人們對納粹黨衛軍的記憶,決定從聯邦邊防衛隊組建這支部隊。第九國境守備隊只能在各邦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在本土執行任務,德國還有16支特別行動突擊隊由各邦指揮。

美國的特種警察非常多元,上從聯邦執法機關州警公路巡警,下至數千個城市、郡縣、城鎮的警察部門或治安官辦公室都設有屬於自己的戰術單位。

參見[编辑]

參考文獻[编辑]

  1. ^ Alvaro, Sam. Tactical law enforcement in Canada; an exploratory survey of Canadian police agencies (学位论文). Carleton University: 1,37,51-52. 2000 [2021-08-29]. ISBN 9780612484191. 
  2. ^ Australia-New Zealand 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Active Armed Offender Guidelines for Crowded Places (PDF).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7: 3 [2017-09-30]. ISBN 9781925593976. 
  3. ^ Rantatalo, Oscar. Sensemaking and organising in the policing of high risk situations: focusing the Swedish Police National Counter-Terrorist Unit (PDF) (学位论文). Umeå: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Umeå University: 15,32. 2013 [2017-05-25]. ISBN 9789174596991. 
  4. ^ Alvaro 2000,第99-103頁.
  5. ^ NTOA 2018,第10頁.
  6. ^ NTOA 2018,第45頁.
  7. ^ NTOA 2018,第35頁.
  8. ^ Alvaro 2000,第3頁.
  9. ^ Rantatalo 2013,第15頁.
  10. ^ Alvaro 2000,第27-28頁.
  11. ^ Rantatalo 2013,第23頁.

書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