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David Jackson/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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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Act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1944年12月6日
最新修正2023年6月28日總統令公布
法規類別
行政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傳染病防治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44年11月8日由國民政府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44年12月6日起施行

傳染病防治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為杜絕各種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並為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制定各項預防、控制措施的專門法律。歷經多次修訂,該法律共有7章77條。

歷史[编辑]

1944年11月6日國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條例》,全文35條,並於12月6日頒布實施。

1982年10月,衛生署署長許子秋因應狂犬病黃熱病的快速發展及天花的消滅提案建議修正,於1982年1月11日通過,1月19日公布。

1999年,為因應經貿全球化、兩岸交流後的疫情變化,並健全防疫指揮體系,於5月由衛生署署長詹啟賢提案修正,除將傳染病依照報告時限、治療需求分為四大類外,並依據防疫體系、預防接種、防疫措施、違規罰則將條例分為6大章節,計6章47條;亦將該條例改名為《傳染病防治法》提升法律位階。該法於6月4日通過,6月23日公布。

2003年,台灣遭遇SARS病毒入侵並出現疫情,朝野除制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外,並由立法委員郭正亮領銜提案修正,

參考文獻[编辑]

註腳[编辑]

書籍[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