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本現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首都之地點,但東京都區部為日本的
中央政府所在地,因而使東京都被廣泛認知為日本首都。此外日本在1950年制定過《首都建設法》,但已廢除。1956年制定的《首都圈整備法》則將東京都、埼玉縣、千葉縣、神奈川縣、茨城縣、栃木縣、群馬縣、山梨縣規定為
首都圈。
2 自1949年海峽兩岸分治後,臺北市普遍被中華民國官方及民間認定為首都。參見中華民國首都條目。
3 全名為斯里賈亞瓦德納普拉科特。
4 有時會被歸類為美拉尼西亞群島之一。
5 新加坡是城邦國。
6 國際一般公認以色列首都為特拉維夫。
7 土耳其國土橫跨亞洲及歐洲,因而有時會被同時歸類為歐洲國家。
8 因沙那被胡塞運動佔領,也門首都臨時遷往亞丁。
9 東耶路撒冷為巴勒斯坦國主張之首都,實際之政府所在地為拉姆安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