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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存档/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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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hao98

Steak0509

請@Steak0509君,至此處做說明,謝謝。薏仁將🍀 2024年5月2日 (四) 01:53 (UTC)

我在Linzin 阿哲的條目中,加入的來源皆為主角「Linzin 阿哲」的影片及文章,以下內容為維基百科生者傳記編輯方針中的內容:
「使用主角自行出版的來源
只有由主角撰寫的自行出版物才能用於他們本人的生者傳記,主角可能會透過印刷書籍、個人網站或網址來提供關於他們自身的內容。如果它們符合以下條件,則由主角自行出版的資料便可加到條目中。
沒有過度的自我宣揚
不包括針對第三方的主張
不包括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事件的主張
來源內容的真實性未受到合理的質疑
不是文章主要的來源
由可靠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主角自傳不受上述條件限制,此等自傳並非自行出版,應被視為可靠來源。」
我加入之文章及影片來源皆為此傳記描寫之主角(Linzin 阿哲)所發佈,況且相同條目中,在先前也有來自主角(Linzin 阿哲)所發佈之YouTube 影片,既然先前可使用,又為何現在不可使用呢?--Steak0509留言2024年5月2日 (四) 08:17 (UTC)
(:)回應:相關詳細資訊我個人以及其他用戶分別在編輯摘要以及你個人的討論頁面留下相關提醒/警告,我希望您個人好好的閱讀相關資訊,而不是為了要闡述你的觀點而扭曲誤解規範而擾亂維基百科,這樣子的行為不是很適當,也沒辦法釐清問題,敬請留意。--薏仁將🍀 2024年5月2日 (四) 09:41 (UTC)
您说的留言,似乎只有“罐头消息”?--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9 (UTC)
我觉得相比来源,这些内容是否值得写入更重要。对于当事人一手来源用作“自称”描述,似乎不是不行,但作为唯一来源,则会难以体现内容重要性和可靠性。这些内容有可能涉及“针对第三方的主张”(频道被盗和滥用)、“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非事件条目,该事件对人物可能未构成重大影响)。--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7 (UTC)

Marvin 2009

(!)意見-在下參與此前在客棧,就這一議題的討論,路過說幾句。
  1. 之前在互助客棧 已經就相關議題,用戶Marvin與多位用戶已經有相當多的討論,在下也有參與過程不少討論,舉了許多的例證討論。(該討論在4月中旬歸檔)
  2. 例如,在下在之前的討論中,所引討論,其中就涉及共產黨政法委控制的法院系統,兩高解釋的效力問題。-----「維基百科上可貴的,是不同背景、環境、領域的用戶們交流切磋,彼此可能從不同角度切入點。...所說的脈絡方向,應是有依據、可查證的,BBC等國際媒體也注意到類似問題,並非不合理的在「遊戲維基規則」。鎮壓法輪功,常被批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例如 (1)人權組織自由之家2017年中國宗教自由報告,「中國律師和國際法律專家認為,除了共產黨檔外,沒有任何法律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 (2)例如這一篇,六位中國律師2007年在辯護案件發表的〈憲法至上,信仰無罪〉無罪辯護詞,這篇在國際上相當知名、被收錄書中(書評:《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一)第一部份: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則。一、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二、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離原則。三、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二)對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理解。(三)第三部份: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手段違憲,效果適得其反。(四)第四部份: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懲治依據本身與憲法及法治精神相悖。---(這部分尤其從「立法法」的規範角度,一一解說包括兩高解釋等問題。此外,更何況,最高行政部門國務院、一級單位公安部的認定文件,十多年來的幾個版本,都沒有列出法輪功。國務院2011年還廢止了兩項出版禁令)
  3. 指控其他用戶「長期阻撓」?這在之前的客棧討論中,也已經有過說明。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02 (UTC)
“效力问题”——“切勿断言观点本身”--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05 (UTC)
謝謝樓上意見切磋。其實,確實有來源在關注這些問題。在維基條目的切磋討論中,包括從法律體系來討論、以及法律規範面的本身情況,應是正常的討論過程。而且,回歸討論的前提情況,之前是在討論「頁面分類」,依據WP:頁面分類:「分類條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觀點。除非顯而易見且沒有爭議(例如張國榮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對條目歸類」。這一議題,如此前討論,在法律上是很爭議。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21 (UTC)
1、观点“断言性”的性质本身与该观点存在可供查证来源并不冲突,而前者违反WP:NPOV。有例证,不能代表相关的观点——及其基于此观点对其他用户符合指引的编辑进行阻挠——就不违反WP:ASF。没有人在质疑其例证。
2、上方YFdyh000君想必说得很清楚。阁下长期使用长篇累牍的对相关文件“认定的效力”的分析,就是一种观点——还是一种离题的观点,“是否认定”和“认定有无效力”是两个问题,阁下的离题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本件所涉模板本身就牵涉观点归属(你可以在有来源的基础上讨论这一“认为”是否有效力,但那完全与“有无认定”无关),而在有相关信息足以查核对应观点归属——也符合本件所涉模板需求的观点归属主体——的情况下,其他用户的编辑是完全符合WP:ASF的,而对他人具备可供查证信息的符合WP:NPOV的编辑进行回退,就已经是阻挠,而这阻挠的时间周期已经超过一年,相信在大众观念当中是长期的。--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33 (UTC)
(!)意見-銀色雪莉您好,(1)中共相關文件本身的說法就有問題,此前主管機關發佈文件也沒有認定,相關禁令還被廢止,這一爭議是有基礎的討論,是核心問題而不是「離題」。中國共產黨自己的「斷言性觀點」、「宣布」,卻不符合、也缺乏PRC法律的形式要件與實質,這樣的缺乏是「事實」、延伸的效力問題也是「事實」,確實有不少來源指出這一問題,在下是在客棧以此為基礎 來討論說明。更何況中國共產黨的「斷言性觀點」,搭配著鎮壓、迫害、抹黑誹謗問題,這問題是值得討論。(2)在前述情況下,您所說的情況恐怕並非一定是符合WP:NPOV的編輯,因此那並不是「阻撓」。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43 (UTC)
任何特定方面对一个实体的概念归属或认定,是一种观点,而这种观点的客观存在,是一个事实,别人利用这一“关于观点的事实”(即此认定的存在)来编辑一个(与该观点归属的主体一致)的模板时,这是符合WP:NPOV中“断言事实,包括关于观点的事实”的要求的,而不是“恐怕并非符合”。至于对于前述的观点(即此认定)是否认同、认为该观点(即此认定)是否有效的言论,是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存在的本身,也同样是一个事实,但这不必然等于“这种观点是事实”;而阁下“以此为基础的说明”,也同样只是一种观点——当然,基于WP:NPOV,观点完全可以在引用适当来源作支撑的情形下被写入于条目内,但它不能被用于不让他人使用关于已经归属了的观点的事实来编辑,因为那等于是对观点的断言——更不要说“有没有认定”和“认定有无效力”甚至是两个问题。因此,这就是离题,因为我在客栈也已经指出过,涉及“认定有争议”的观点,基于问题核心并不同一而不可能干涉“认定是否存在”;只有“认定存在有争议”的观点,才能干涉“认定是否存在”。因此,这也就是阻挠,因为本件所涉模板中其他用户的编辑基于“认定存在”这一事实——哪怕它牵涉观点——进行编辑,符合WP:NPOV(及其下的WP:ASF),而对它们的回退却未尝给出任何符合问题核心的理据,取而代之的是用无关本问题的观点(“认定是否有争议”)阻止他人据已有来源归因的关于观点的事实对页面进行正常编辑。--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8:05 (UTC)
(!)意見-您好,回到前面討論的情境,是「頁面分類」,這樣爭議的頁面分類,恐怕容易形成標籤或誤導的效果。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8:11 (UTC)
页面分类也要遵守WP:NPOV。这个模板中其他用户将相关实体归于“非法教派或团体”,是基于一项“关于观点的”事实(而其基于该“关于观点的”事实进行编辑的行为合理的原因,主要在于该相关观点的来源主体与该模板中其他观点的来源主体一致)——你完全可以认为这个观点是“断言的”,但这不干扰这种“断言的”观点本身是存在的这一事实——而这一事实一旦存在,则对该事实的存在的断言就是遵守WP:NPOV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争议”。至于该观点本身是否存在争议,这已经是与“该观点存在”这一客观事实毫无关系。还是那句话,“有没有”和“有没有效”是两个问题。本件牵涉模板是用于描述“有没有”,而不是“有没有效”。而涉事用户使用“有没有效”这一无关观点来回退其他用户就“有没有”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编辑,其阻挠正常编辑的事例是客观存在的。--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8:24 (UTC)
(!)意見-(1)依據WP:頁面分類:分類條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觀點。除非顯而易見且沒有爭議(例如張國榮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對條目歸類。----關於其爭議,此前在客棧已經有諸多討論。(2)您這裡的「有沒有」的主要就是法律上的問題,既然是法律上問題,當然會有「有沒有效」的問題。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5日 (日) 05:49 (UTC)
“有没有效”的问题存在这件事,和“有没有效”与“有没有”是两个问题这件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阁下又离题了。甲问题有争议,与乙问题无关,阁下又杂糅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5日 (日) 14:33 (UTC)

Mickie-Mi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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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小時內達4次回退,已在第三次回退時對他明確警告3RR,他並堅持WP:原創總結,我在討論頁開討論也沒下文。--LHD留言2024年5月9日 (四) 17:11 (UTC)
  • 发现人:LHD留言2024年5月9日 (四) 17:11 (UTC)
  • 处理:
    (:)回應- 由該文「修訂歷史」頁即可清楚明見此為「惡人先告狀」的實情:
    1. 以程序部分而言,LHD 在24小時內首先於同一個頁面回退本人的編輯三次,並非在下進行3RR,事實上自四日前(5月6日)即任意曲解規定為藉口,對該文同段濫刪,達八次;經在下多次配合修改內容以符其意,並指出其矛盾與專斷,但其完全不接受,亦不做任何修正,而一味堅時全刪。
    2. 以實質內文而言,馬任期明確,與各項史實皆在各註文中詳述,既非在下原創,亦非推論,LHD 對部分作者、出版者與新聞媒體不滿,即任意將其排除禁用,視維基公評標準為無物,而引據偏頗,目中無物,連來源都認錯再以此為主論基礎來胡鬧一通,請參見其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陶普斯號事件馬紀壯各文的狂妄態度與獨斷的行為模式,實在令人無法苟同。
    3. 由其用戶頁獻頁歷史而觀,可見其已有諸多爭議,現在還反誣在下的摘述是「Vadalism」與「原創總結」,而其目的實為屏蔽全段內容訊息,簡直是「做賊的喊捉賊」,請看到底是誰在搞破壞?懇請管理委員諸公明鑑公裁,銘謝五內,謹此。 Mickie-Mickie留言2024年5月9日 (四) 18:18 (UTC)
    1. 我回退次數不影響您[1][2][3]第三次時被警告不能在24小時內超過三次後回退第四次,注意不是一部份用字不同就不算一次回退,然後是我指出您各來源中的矛盾及專欄性質可靠度,均已在Talk:馬紀壯闡明,但您沒有加入討論,全刪就是因為那一大段完全違反方針啊,人物傳記條目本來就要更嚴格執行。
    2. 您就是WP:原創總結無誤,您只是拿a.「馬任期由XXX至OOO」和b.「事件發生落在那幾年」做出了暗示性連結,這就是原創總結禁止的,因為用這種方法他任期內世上所有發生的事都可寫進來,但就沒有單一來源將這兩件事連結在一起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您則是不斷的WP:COAT,將與子主題(某次會議)的子主題(某事件)的幾十年後事件硬塞進來根本離題,來源根本沒把那之後的事件和會議做出明確連結陳述;Talk:陶普斯號事件我也明確表述了WP:循環引證,您也沒意見。
    3. 您以前編輯引發的爭議Talk:邱國正Talk:張憲義都有明確紀錄問題點,您常WP:COATWP:原創總結WP:循環引證使用可靠度不足的來源以事實陳述,被指出問題就會說什麼「破壞」啦、「想幫政府隱藏事實」什麼的,而對於違反方針部份則要被回退幾次並發警告後才每次做一點微小的改善。
    @TGTON,您目前回退到的版本就是問題最大的版本,也是引發爭議的起源,您可以仔細看該段使用的六個來源,完全沒出現「馬紀壯任內」「奉令」「1954年7月」「親率」「三艘」這些字眼,而Mickie-Mickie就在那種情況下寫出了來源未支持的內文,導致這場爭議。--LHD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06:26 (UTC)
    LHD 竟說謊到這種地步,甚至現在已經到了管理員布告板,還積性難改,眼前白紙黑字依然故我,毫無警惕:
    1. 在「修訂歷史」紀錄中明白顯示:其所誣指的三次警告,根本不存在;相反的,是在下於5月6-9日經一再不斷妥協讓步、前後修改五次以適其意,而於5月9日仍連遭相同的整段 3497 字元全刪之際,才依次發出 [4][5][6]三次WP:EW警告,並請求管理員公裁。而其從頭到尾只為通刪;然後在全不相干的他段作一小修改,如其所言「一部份用字不同就不算一次回退」,以此計入濫刪豁免次數以持續編輯戰?曲解規則文字到這種地步,以為維基編者們都茫了?
    2. 何謂「暗示性」連結,在此明列事實,不容否認,何來暗示!林宏一文中說的很清楚,對海軍總司令馬上將在各海軍事件中有關鍵性描述,何來推論?又何來總結?是 LHD 自己心中有鬼,所以必須全力封殺任何非官方文字,以維護數十餘年來官版宣教為「戰功」的愚民教育成果。至於陶普斯案,人、事、時、地、物等基本資料不全或有誤,是典型的政戰樣本戲,在中文維基中是有名的笑話,誰說在下沒意見?只是略作修正,以免太丟百科的臉了。不和 LHD 去耗時間不代表同意……
    3. 若要檢討編輯歷史紀錄,LHD 在中華民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張憲義核武禁擴條約的刪改正是百分之百的「不學無術」!專業素餋不足卻師心自用,連最基本的締約程序與會員資格都不清楚,還來錯寫誤導大眾讀者。政治宣導看多就完全被洗腦了,就連後段所列的條文都視若無睹,堅認「叛國」。先玩弄文字以曲解規則,再羅織罪名以徹底否定合法性並妖魔化目標對象,並藉機全刪以貫徹封鎖資訊的目的,這是警總再世!
    管理員的緊急應變處置並沒有錯,問題的根源就在 LHD 根本不接受任何妥協性的修改編輯,在本文中八次提各種理由不為改善條目,只為提供藉口自行決定全刪(唯一例外在另段小編一次以規避系統計算編輯戰次數的耍手段),所以最後在一切努力建立共識的企圖皆失敗的狀況下,在下唯能提請管理員公裁。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Mickie-Mickie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4:21 (UTC)
    我想您的閱讀能力可能有點問題,回應牛頭不對馬尾:
    1. 您說「其所誣指的三次警告,根本不存在」我哪裡說我做了三次警告?我是列出來您昨天回退到第三次時做出警告,我都用diff模板做好連結了,前三個連結就是您回退那三次,第四個連結是警告,第五個連結就是您回退第四次,您真的看不懂嗎?
    2. 「林宏一文中說的很清楚,對海軍總司令馬上將在各海軍事件中有關鍵性描述,何來推論」是根據林宏一來源哪一句?如果沒有直接做出這樣的陳述,您自行組合就是WP:原創總結說的暗示性連結。
    3. 果然又是被指出違反方針就開始扯一堆陰謀論了,根本沒在方針問題上做出有效反駁。而且中華民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是您把國史館文件錯誤解讀,把「美國想動用核武」情報寫成「中華民國想動用核武」,被我指出文件中明明提到是從美國拿回來,而且後來我也拿出其他可靠來源佐證,怎麼錯的人現在反指對的人不學無術?其實就是您自以為「您寫的才是真相,想阻止您寫的都是想隱蓋真實」,而不肯正視、承認「您才是寫出錯誤內容的人」。
    4. 您在馬紀壯的編輯不管怎麼改就是違反WP:原創總結,除了移除別無他法啊。
    5. 「唯一例外在另段小編一次以規避系統計算編輯戰次數的耍手段」看不懂您在講什麼,3RR是計算「回退次數」,我不論有沒有做和回退無關的編輯都不會影響,那是要改善來源到一半被您編了,系統認為沒衝突自行整併了,您似乎沒有正確了解維基百科運作規則,無法就方針上正常反駁,自行在內心小劇場妄想是您的事,但維基百科上的編輯基準是依照方針,不是您自己覺得的「真理」。另外@TGTON也不是管理員,請認真理解一下維基百科的運作方式......--LHD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4:44 (UTC)
    1. 回退不過三原則不是配額,LHD 曲解規則,絕口不提在我三次公開請求處理前後全刪相同內容四次,遑論之前的修正內容被全刪四次,完全不顧管理員的職權,可見此人心中僅餘鬥爭,已毫無是非善惡之念。
    2. 要裝死的人沒得救,LHD 連最基本的文字搜尋都假裝看不到,先是惡意且破壞性的中傷入罪,再一口定見完全否認陳情理由,果然是警總再世。不回狗吠,不代表狗是對的,只是不陪狗演戲。
    3. 如前所述多次,在下根本未下推論與結論,LHD 惡意亂栽的「原創總結」帽子不能接受,玩弄文字更不賦予其亂刪不改的大權。而LHD 直到今天還在說謊:「美國想動用核武」根本無此論述,是美國麥帥同意佈署核武以協助保台,一心轉用美軍資源來反攻大陸的是蔣中正(緬甸前後在聯合國大會控告中華民國侵略,獲得美國支持要求一再撤軍)。那份有關金門馬祖的作戰計晝是蔣派的武官將美國的原始圖檔自行以繁體中文手書轉錄簽呈的,報告國軍利用對大陸的核武攻擊後反攻並接續收復整個大陸的三階段進軍藍圖,根本不是美方的原稿,也和當時美軍的整體戰略矛盾;LHD 篡改的標題文字誤導讀者為美國支持反攻,故我改錄原文以忠於原件與史實,這是專業情報處理的基本要求,而 LHD 竟至今還搞不清楚狀況!
    4. 意識型態的理念問題是無解的,一口咬死「不管怎麼改就是違反」明顯是託詞,只刪不改更是惡意破壤,其公正性應檢討。
    5. 系統根本沒有「整併」 LHD 編輯的功能,將自已分別執行的編輯手段怪罪到無辜的程式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事後的猝辯更證明其不誠實。
    6. 「方針」不是由 LHD 師心自用獨斷決定,堅信「真理」的蔣介石早該死了,請莫將中立的維基百科變為黨國復辟政戰堡壘。
    --Mickie-Mickie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6:47 (UTC)
    「林宏一文中說的很清楚,對海軍總司令馬上將在各海軍事件中有關鍵性描述,何來推論」是根據林宏一來源哪一句?如果沒有直接做出這樣的陳述,您自行組合就是WP:原創總結說的暗示性連結。
    如果您沒辦法回應,您說再多無關的意識形態說詞都沒用。WP:V:「添加或恢復內容的編輯者應承擔舉證的責任。」,今天您被質疑添加的內容沒有得到來源支持,那麼您就有責任證明,當您扯東扯西就是不正面回答,卻仍要將內容加回去,那就是違反WP:V這個三大方針之一。--LHD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7:19 (UTC)

Tofugamay

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B%81%E6%B7%80%E5%B7%9D%E7%94%BA&diff=prev&oldid=82086381

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1%9F%E5%B7%AE%E7%94%BA&diff=prev&oldid=82026663 (沒人回,我只好重po)

事件經過如下,總之我想說的是:已經有很多資深編輯員認為導言應當是經過統整的東西,但對方不聽,執意中文版的內容要跟日文版一樣,條目也是。但像東京、大阪等城市的導言明顯與日文版的有所不同,那堅持中文版與日文版導言要相同的意義何在?我的整理確實不完美,但也試著做出改變,而不是ru埃持中文版和日文版要一樣。試著作整理與完全不整理還把內容放錯條目的影響是不一樣的。我絕非只是有個管理員說的{模仿只模仿到皮毛而已},寫任何段落都應統整而非全盤皆抄,而且我擅長的本來就不是所有的條目,目前改然後讓更多人看到又不會使他們失去興趣往下滑的,只有導言和上面幾個條目了(歷史、地理等)。我有很多錯誤,但有嘗試修正,也還在學習,但對方的錯誤卻沒有人提出,就這樣犯了好幾次不應該的錯誤,還不知道自己哪裡需要調整。至於第一的形容已有先例,且有管理員反對將其形容成宣傳的說法(請見user:sanmosa及上述網址)諸位管理員可去日本專題的典範與優良條目尋找,其中已有前例,如札幌、函館、福岡、秋田等。若是模仿並持續修改,維基應鼓勵這樣的行為,因參照的對象是典範、優良級條目。即使看起來並不完整,甚至是學得一點皮毛,但參照前人的共識寫作慣例本身並沒有錯,我相信除了我以外的人也不想因為模仿楷模而被說成是在亂寫或是只習得表面工夫,畢竟沒有人能馬上寫出優良或是典範級的條目,若一味指責對方只是顯得比正常的苛刻還要過度苛刻。 附註:他移動的內如我都有找來源

Tofugamay先前的留言:我持續在做的事是,對照日文版檢查和排版,雪雨73君運用機器翻譯的段大多是物產及產業方面的章節並都直接放在序言章節,於是會有不少產量第一日本最好等等的描述,我曾經把相關內容留在序言,僅只拿掉最好的描述等等,但會被復原說役所這樣寫云云。個人認為,不是把自己新增加的翻譯的內容,放在序言章節就好了,他提的條目,在文章內有更詳盡的說明,序言章節是整個條目的總結,條目內的舊內容不更新只改善序言章節,故後來我想還是依日文版的物產或產業章節排好了。

Marvin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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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pecial:Diff/82631370重复于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存档/2024年5月中被提报的行为,即在已有包括但不限于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Talk:法轮功#已根据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1999年7月22日)添加有来源分类cat: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组织Talk:法轮功#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1999年7月22日)中的法轮功是不是法轮功?等讨论(注:相关讨论原发生于互助客栈,与本件发生的编辑争议实际上是同一事项)中由多名不特定用户提供多个充分归因的可供查证来源这一情形下,仍持续长周期(即隔一阵来一下)的骑劫式回退行为,以断言性观点阻挠他人正常编辑,不合WP:ASF“切勿断言观点本身”与WP:POVV“可供查证是不能凌驾于中立性之上的”等要求。
  • 发现人: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55 (UTC)
  • 处理:
    @银色雪莉阁下在宗教模板多次回退,并在编辑摘要内容中直接攻击在下"歪曲性的说理"。
    前不久在客栈,阁下曾多次攻击在下"游戏规则”。在这之前的讨论中,我提供了来源文章指出,“认为此通知不符合中国立法的规定”,阁下质疑称,只有一个结论,未见任何论述。因此,在下接着回应阁下丶并给出了具体论述:“《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没想到阁下此后不久,却多次称在下涉及"游戏规则"及"拉布”辩论。但在下根本没有此意,只是善意真诚的讨论丶回应。
    在下当时援引过来源指出,中国境内被政府文件正式认定这的邪教共有14种,其中并无法轮功。根据公安部2000年的通告: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wikisource.or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
    这是基本事实,而非阁下所言的“关于事实的“断言性”观点”。
    在下善意诚恳的讨论丶互动,怎么是”游戏规则”?阁下却对在下作那样的恶意推定指控。阁下的自己行为是否才是有违WP:Game所指的:“恶意使用维基百科方针和指引,阻碍维基百科目标实现的行为。游戏维基规则可能表现为滥用程序、扰乱性编辑或其他违反社群共识精神的行为。”?
    阁下攻击在下"歪曲性说理”,涉及诬蔑。请注意WP:PA要求的, "对条目的内容发表意见,而不是对条目的编辑者;换句话说,请对事不对人。"
    请阁下改正错误,呼吁遵守WP:文明WP:Neutral。--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13 (UTC)
    我谨欢迎各位阅览当前在WP:AN3中在下所附加的说明和相关讨论页面。阁下此前在客栈中所谓“给出的具体论述”的离题——并且数度以该关于“效力问题”的离题的关于事实的断言性观点来拉布等游戏规则的行为,请参见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阁下选择性忽视其他不特定用户给出的多个来源文件,并把“某一文件认定的是某性质”逻辑扭曲为“只有一个文件认定的才是某性质”的偏颇逻辑,也同样参见前述讨论页;阁下的断言性观点不是你自己以为的那一点,而是阁下所谓离题的“效力问题”——并且将这离题的断言性观点作为依据而将拉布延伸到了本件所涉页面,多次回退他人正常编辑。最后,“歪曲性的说理”这一个词,鉴于阁下阻挠他人编辑的诸行为,我想是恰当的——当上述这些问题客观存在的时候,“歪曲性的说理”不仅不是人身攻击,而且是对阁下的不当行为的最后一点善意批评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40 (UTC)
    阁下所言不实,在下从无阁下列举所言的“只有一个文件认定的才是某性质”这样的言论,也从无谈过阁下所言的“效力问题”。
    而近来凭借原创的法院认定说多次回退的正是阁下。--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12 (UTC)
    1、在下已经指出过,离题对你并无好处。在下已经指出过,阁下在讨论中出现以“效力”论的各种离题表述(包括但不限于此内部通知...不算正式认定的政府报告并非是在程序上认定一个团体的性质等表述,以上在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都找得到阁下的原话),这与阁下偏颇认为“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而否定其他文件足以证明认定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的逻辑扭曲是一脉相承的——也就是以“效力”的断言观点阻挠他人基于可供查证的关于观点的事实(即“是否认定”)编辑的典型证据。而阁下居然自称“从没有说什么效力问题”,这是荒谬之一,也是虚假陈述。阁下自言“政府没有认定的事实,有BBC等来源报导主为据”,是典型的指鹿为马——所谓BBC等来源,其表述的是“对于认定效力的质疑”——我早就说过,这些你们随时可以写,因为它是一种关于事实的观点,只要有来源即可——但它不能被用于不让他人使用关于已经归属了的观点的事实——即客观存在的各种文件中的定性——来编辑。
    2、“原创的法院认定说”是虚假表述——同样在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中在下已经指出,最高法的通告源于“1999年第6期的最高院公报”,也是我的原话,进去就找得到(附送[7],请自行选择);相反地,阁下一再先后以“现在能查到并不代表当时是公开的通知”(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和“显然当时并没有在中国大媒体的公开报导”(Template 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等扭曲表述回避现实。请阁下停止此类恶意游戏规则。--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24 (UTC)
    阁下一再把自己的话加以引号说成是我的话或观点,这是否才是阁下编造的“歪曲性的说理”?事实上我从未说过“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把阁下自己的话加上引号“效力问题”,说成是我所说的,但我从未这样说。两高通知也并非阁下所言的“通告”,鉴于多个来源指出这是内部通知,当时在下一再向阁下征求来源以证明当时国内媒体有报导,以示公开,但阁下未能给出任何媒体来源。--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50 (UTC)
    引号从来就不仅仅用于引述他人的话,同样有用于“特別指稱或強調的詞語”(via台湾《重訂標點符號手冊》)的功能,请停止恶意推定的借故发挥,阁下所有的原话其后均附有链接。最高法公报本身就是公开刊物,所谓阁下的“征求来源以证明当时国内媒体有报导,以示公开”要求,是显然的扭曲基本常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57 (UTC)
    阁下称中國公布官方「邪教名單」引發網友關注 - BBC News 中文是“对于认定效力的质疑”,显然是弄错了,BBC报导的“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那是指没有认定。
    阁下针对我所称的“这与阁下偏颇认为“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引号居然不是我的话或观点,而是为了强调。这是否有意在误导和歪曲?我没有读过台湾字典,也有读者可能没有读过,那么很可能受误导。这并非什么恶意推定。
    开国的大典的画作修改过多次,《开国大典》的4个版本,每个版本都有它的专属事!_董希文 (sohu.com)那么对阁下宣传的公开通知。征求当时一则CCTV等媒体的报导不过份吧。--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18 (UTC)
    1、BBC说的是“两个通告没有”,可没有说“其他文件不行”,阁下却一再阻挠他人以其他同样客观存在的文件资料来源进行正常编辑。在BBC没有“对于效力的质疑”的情况下,那么就更需要请教阁下的用意了,因为阁下就涉嫌使用没有来源支撑的观点(如此内部通知...不算正式认定的政府报告并非是在程序上认定一个团体的性质)来干扰他人正常编辑和讨论。
    2、只要引号可以表示强调,那么它用在何处强调何物,是发言人自己的事。你可以认为“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这一对阁下观点的来自我的个人概括不准确或有偏差并对此进行批评,那是阁下的权利,我也尊重阁下的权利;但这与称别人根据正常的语法逻辑来行文是一种“误导”是两回事。
    3、非常过分(这过分其中尚未包括阁下用了一个不可靠来源)。画作本来就是接近WP:SPS类别的来源,这与公开出版的刊物是风马牛不相及。照阁下这种扭曲的举例,其他人是不是可以要求阁下提供上述BBC网址的一切历史版本——包括网络每一日的存档和纸质版本(如果有)——来证明其未曾被更改过?如果阁下对来源有异议,早就提过了阁下可以去提报可靠来源布告板,没人拦着你。--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33 (UTC)
    1. BBC报导:“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那是指中国官方没有认定。BBC并非如阁下所称的“BBC说的是“两个通告没有”。在下陈述没有认定的事实,这与阁下宣称我认为的“效力问题”是两回事。看来阁下误会我认为那一则认定无效,其实我是指没有认定。
    2. 我从未听说,对话双方一人称另一人认为“...”,这不对,引号中可不指另一人的话。这恐怕是阁下原创的辩论手法。
    3. 天安门城楼上的中共领导人合影照片也修改过多次。BBC目前信誉可能不象从前,跟无处不造假某某党还是不可同日而语。
    --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1:51 (UTC)
    1、“官方认定的“邪教”共有14个”,显然根据上下文,是指官方“此两个通告认定的共有14个”,这明显不足以指“当局没有作出其他认定”,下文即有“經過中國中央辦公廳、中國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認定的7個...由中國公安部認定的...則是...”,明确归因,可曾说过其它没有被认定?有没有说明仅限何种机关能够认定?2014年的认定并没有言及任何在九十年代的认定失效(或取代任何此前的认定),如何能据此否定九十年代的资料?又如何能根据以上种种来阻挠其他人根据其他文件中包含的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出正当编辑?至于阁下认为的“效力问题”,前面摘出的言论已经可见了——当然,我早就提过,本件是议论“当局有没有”,不是“效力问题”,至于阁下要对此离题言论做出任何声明,我不大关心,但用于干扰他人据可查证来源编辑除外。
    2、我没有义务上语法课,刚才已经上过一节了。
    3、我已经说过,对来源有意见请走流程。--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2:02 (UTC)
    1.BBC报导的原文引用是:“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
    而阁下所称“...是指官方“此两个通告认定的共有14个”,这明显不足以指“当局没有作出其他认定“”这儿阁下继续用引号在误导,请注意引号中的话均是阁下的话并非BBC报导的原文。
    阁下对于模板的编辑,是否在审查此BBC来源,并基于BBC来源作出原创总结的结论?
    WP:SYN要求:“切勿汇集、综合多个来源的信息或单个来源中的不同部分,以得出或暗示并未由来源明确提及的结论。“
    对于2014年BBC来源,阁下不以为然,对于2000年公安部通告,阁下也不以为然,阁下的回退操作.是否属于阁下所言的“用于干扰他人据可查证来源编辑”。
    2. 阁下并无给出引号可作如此用途的证明。--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2:57 (UTC)
    1、已经指出过引号的作用并给出词典依据,请停止离题。阁下语法常识不足是阁下的事。“用引号在误导”是无根据的推定,同样需要阁下停止。
    2、我对于阁下的言论已经失去兴趣。BBC的原文指出“中国媒体说,官方认定的“邪教”共有14个”,从没有说“有14个”,更没有说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正式认定,这样一来,阁下于Special:Diff/82500234中作出不当延伸解释(即将BBC称“共有14个”扩充解释为其它均为“从无正式认定 ”),阻挠其他人根据其他来源中客观存在的认定情状进行正当编辑(即不让他人添加已在其他文件列明的非这两个通告中的认定),长期利用两个通告没有认定来片面得出或暗示类似于其他认定无效的结论,并阻挠或拉布他人编辑的,就是典型的审查来源的行为,WP:SYN的违反方就是阁下自己。
    3、居然试图指控我,相当贻笑大方。两个通告以及上列如BBC来源说明的是“有14个”,14个我一个没少,却被攻击为“审查”、WP:SYN、“不以为然”——真正把“共有14个”扩充解释成其他都是“从无正式认定”,并且发生阻挠他人编辑情事的,是阁下。--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7:27 (UTC)
    1.引号也许可用于强调,并不等于阁下可以把阁下自己想象的话说成是我说的。
    词典来源是提到引号“一、用於標示說話、引語、特別指稱或強調的詞語。”但来源并没说,如双方对话时,A称B认为“...”,引号中可不指B的话,而是为了强调。而且阁下对在下使用时,并非强调,而是把自己想象的话说成是我说的。故用引号在误导一说是描述了阁下的行为。
    2. 可靠来源称官方认定共有14个。阁下的发挥是对此来源的审查和原创总结。--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2:32 (UTC)
    语法课不用叫上我。“共有”不是“只有”,阁下用“共有”如“只有”,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根源。--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4:10 (UTC)

向史公哲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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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以知名度为由,将个人在“古怪名字”目录的修改“金乡话——金乡人不会说。”撤销。容易令人混淆的语言文字名称是可以放在“古怪名字”目录中的,不论知名度,如果非要谈知名度的话,“南极话(知名度低)——使用于南极(知名度高)的汉语方言?”、“金门方言(知名度低)——金门(知名度高)人不会说。”岂不是得移除了?
  • 2.其移除/撤销在先(special:diff/82738412special:diff/82739799special:diff/82739830special:diff/82740337,总撤销数已达三次),个人在其讨论页添加subst:uw-3rr警告模板,但其将自己讨论页的警告移除(special:diff/82740254),反而在本人讨论页添加警告模板(special:diff/82740437)。
  • 发现人: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26 (UTC)
    我倒是很好奇你对“条目中含有正常人会认为其不寻常的要素”这条收录规则的看法是什么?--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56 (UTC)
    金门和金门,南极和南极之间有一者有知名度,但金乡与金乡之间无一者有知名度。--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08 (UTC)
    就是因为“含有正常人会认为其不寻常的要素”才收录。“金乡”一般指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Google搜索“金乡”,给出的首要结果是金乡县),而吴语金乡话的“金乡”指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虽然两者知名度在华语圈都低,但比起金乡镇,还是金乡县有略微知名度,但凡了解过金乡县的人,不去过多了解就想不到苍南县金乡镇和吴语金乡话。--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24 (UTC)
    然而金乡镇身为“温州模式”的重要发源地,它在现代中国的影响力不一定弱于金乡县。--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21 (UTC)
    再说,地名区已经收录过一遍金乡了“天镇县、固镇县、新乡县、柏乡县、平乡县、武乡县、金乡县、内乡县、安乡县、西乡县、孟村县、龙里县、托里县——乡、镇、村、里升格的县?”。--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25 (UTC)
    确实,但总的来说,金乡县作为一个县级行政区,知名度还是比作为乡级行政区的金乡镇略高的。(但有些乡级行政区因为事件、产业等比同名县级行政区知名度高,比如最经典的古田县与古田镇)--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33 (UTC)
    确实略高,根据Google指数来看是33:28的关系(2009年,不过人们是用苍南金乡搜的),但无论如何,比较不容易引人注意的地名混淆梗放地名区就够了,无需在语言区重复一遍。就比如莱芜存废梗在维基志异多处出现,不过最后还是几条被人移除掉了。除非是像日本“中国”这种引人入胜的梗,或者“兴化”“兴化”这种在互联网有一定讨论的梗,否则略微冷僻的,不太超乎正常人常理的地名梗放在地名区就够了。毕竟维基志异篇幅有限,能够尽量制造独特趣味点还是很有必要的。--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41 (UTC)
    既然你说清楚的话,那就先这样吧。--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5:02 (UTC)
    @向史公哲曰:您好,容我在此多言几句。阁下在维百的众多编辑我都非常认可,我非常欣赏阁下在一些细节问题和结构问题上独到的见解。但注意到阁下似乎偏好在编辑摘要中与人“讨论”,我认为这不是最好的选择(注:我对阁下本身的编辑内容没有特别的立场,也并非在对阁下进行任何“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之类的落井下石,我不在此对这些问题作出任何判断)。在编辑摘要中一来一去的讨论不利于充分达成共识,而且容易激起双方的不快情绪;私以为发生编辑争议后,应在讨论页讨论,若无法达成共识还可按规则移至客栈等。另外,“你说的(得)对”一词在我看来其实是稍微带点攻击性的,尤其是在“明明总体上认为对方不对”的时候说这句话,很容易让他人感到不开心。当然这些都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如果我说的话让您感到不开心,先说句抱歉。--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10 (UTC)
    @自由雨日:他有些时候会在编辑摘要中使用一些带有攻击性的词汇: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向史公哲曰,也许是他个人性格原因吧,我不责怪他在回退我编辑时用了“你说得对”一词,谁对谁错,心里清楚,当然我认为我有错。--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40 (UTC)
    若是对一些古老的有明显问题的内容作一些适当批评性的说明倒也兴许无妨(只是泛指,并不具体指您提报的那些行为,我同样不对它们作出具体评价),但对有争议性的内容直接编辑并在编辑摘要中互相争论确实容易激化矛盾,尤其是在有明确反对者的情况下。然而,其实大家都知道对方是出于善意,矛盾的点只是在个别问题上有自己独立的见解,这种在细节上深究的精神本身就是难能可贵的。@幻光尘我想您有时或许也可以尝试更宽容一些,不必遵循“认为对方无理删除—回退—被反回退—再回退—……—在确保自己不先违规的前提下,等待对方先违反方针—警告或提报至布告板—将布告板当成讨论页讨论编辑……”的路线。纵使是认为对方先“无理”删除,仍然可以先在讨论页详细阐释(对方肯定会加入),也可邀请他人参与讨论,毕竟争议的点其实都是有潜在的讨论价值的,和破坏行为完全不一样。实在认为对方无意讨论、坚持霸占条目之后,再申请管理员介入也不迟,毕竟编辑记录不论过多久都是清楚在册的。当然我知道要做到这样很难,我自己也常常无法做到。--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7:44 (UTC)
    好的,衷心感谢您的见解与建议。--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44 (UTC)
    当然,我建议你在遇到编辑争议的时候去互助客栈发布话题,这样解决问题的效率比你直接举报我还要高。--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48 (UTC)
    感谢建议,@自由雨日的意思其实差不多跟你一样,都是换个地方、换个角度解决问题。--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53 (UTC)
  • 处理:「已私下解决:参见special:diff/82746263」(當事人評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3日 (四) 09:38 (UTC)

Kolyma

向史公哲曰

Invictus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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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朝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 无视之前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关于清朝相关称谓中的相关讨论及古代王朝中不应滥用所谓正式国号的社群共识,Invictus1995今天突然将数个条目(包括元朝、明朝、清朝)中的部分通称均回退为之前的“国号”,不进行讨论而直接进行回退战(从最初回退开始算起在一个小时内每个条目回退均达四次,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第二、三、四次回退时甚至连编辑摘要都不再给出,而是直接强行回退)。该用户显然之前就因编辑战而被封禁过多次,为累犯。应对其再次实施禁制。--Wengier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8:06 (UTC)
  • 发现人:Wengier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8:16 (UTC)
    您应该先警告。因为第一条有写如果您發現了編輯戰,請使用警告模板警告違規使用者。不过根据其使用者贡献,他确实有违反编辑禁制的嫌疑。--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0日 (一) 08:16 (UTC)
    已经代为警告。副知对其处以禁制的管理员@Ericliu1912。--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1日 (二) 02:11 (UTC)
    并没有回退过四。不止我,他也回退过三。你这纯属恶人先告状。不信管理员可以看看。--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19 (UTC)
    本人在此明确声明,回退过三的是Invictus1995而不是我。我回退最多三次,而且每次回退时均附有编辑摘要,指出维基中已有相关讨论或共识,但每次都被Invictus1995无视。而Invictus1995则回退共四次(他自己上面也承认),其中后面三次回退根本就没有任何编辑摘要,根本没有想达成共识之意。他下面亦对Heihaheihaha麻瓜说什么“我懒得跟你达成什么共识”之类的话,显然易见Invictus1995之相当霸道风格(不仅对本人,对他人亦如此)。几乎是在无理取闹。--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36 (UTC)
    看他这表现,显然应该当违反禁制处理。——Aggie Dewadipper 2024年5月22日 (三) 22:53 (UTC)
  • 处理:非管理員關閉已由管理員Mys 721不限期封禁。-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18 (UTC)
    @Invictus1995你在搞什麼?請解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1日 (二) 03:02 (UTC)
    他先回退过三,不信管理员请看看。我先修改,他屡次退回。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修改什么,他退回什么。我修改时都附上理由,比如明朝 元朝 清朝的正式名称为大明 大元 大清。学界已有共识。他恶意篡改,删除明朝开头引言部分内容,故引发编辑战。我修改什么他回退什么,恶意针对我,是他先回退过三,所以我也回退过三。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他大半夜盯着我不放,我刚修改,他就回退,纠结明朝 清朝 元朝六个字不放,我修改都附上理由,他回退并没有附上理由,管理员明察!--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09 (UTC)
    @Invictus1995请注意此处讨论,您可至此处讨论获得共识。--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0:23 (UTC)
    是学界共识,不是你我共识。ok?--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28 (UTC)
    词条引注都明摆着,你不会看吗?--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29 (UTC)
    明代的国号出典有三说:
    出于明教。吴晗提出此说,在中外史学界影响很大。吴晗认为前代国号“或以起之地名,或因所封之爵邑,或追溯其所自始,要皆各有其特殊之意义”,但其出典《明实录》、《明史》诸书语焉不详,明清学者亦从未涉及”。他认为明代国号应该和韩山父子的“明王”称号相关,因为他们信奉和明教所混合的白莲教,“明王”的出典是明教的经典《大小明王出世经》(。另外,朱元璋的将领也是明教徒,他选择明教经典作为国号,是为了证明“新政权是继承小明王的,所有明教徒都是一家人”。()
    标志“光明世界”的到来,杨讷主此说。1983年,杨讷在《元代的白莲教》(《元史论丛》第2辑,1993年,第213-214页)中批评吴晗因为白莲教、白云宗与明教具有共同特点而断言三派混合是不妥的,因此“只要明教还信奉摩尼佛,它就不会同崇奉阿弥陀佛的白莲教混合”,“明王”亦与明教无关。他认为“明王出世”的口号出自于白莲教经典《大阿弥陀经》,“弥陀佛光明,明丽快甚”,“其光明所照”,“天下幽冥之处皆常大明”,“明王”即是阿弥陀佛。
    出自《易经·乾卦》“大明终始”,杜洪涛主此说。他认为据《易经·乾卦》:“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元朝的“大元”国号来自于“大哉乾元”,而国号定为“大明”有顺承天意、终结元朝的含义。--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0 (UTC)
    元朝的汉文国号“大元”出自《易经·乾卦》“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意为“蓬勃盛大的乾元之气,是万物所赖以创始化生的动力资源,统贯于天道运行之中”。1271年12月18日,忽必烈汗公布《建国号诏》,宣布国号为大元。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把“大”字加于正式国号之中的统一王朝,此前除了仅统治了华北地区的辽朝、金朝外,之前各朝的“大”字均为尊称。--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1 (UTC)
    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大清”,入关后成为元朝以来中国历史上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把“大”字加入正式国号之中的大一统皇朝。皇太极改国号的原因未有史料明确记载,有说法认为是为了掩盖女真曾臣服于明的历史以鼓舞士气;“清”之国号,或云是金的谐音,而且满人尚青,加水字边以符合五德终始说,用水免去朱明(朱是指明朝皇帝的姓氏,明是明朝国号)之“火”;或取自《管子》心术下篇与内业篇之“镜大清者,视乎大明”、“鉴于大清,视于大明”,大清即天,大明即日月,天盖过日月;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大清”这一国号并非来自汉语,而是满语中的一个蒙古借词“ᠳᠠᠢᠴᠢᠨ”(Daičin),原意为“善战者,战士”,故“大清国”的意思是“上国”或“善战之国”;但此论述有争议,有学者从语言与文献考证等反驳,指出清朝统治者编撰的语言辞书皆无此用法。--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2 (UTC)
    各朝的所谓正式国号是什么跟编辑战本身有什么直接关系?比如说“宋”是宋朝(包括北宋、南宋)、刘宋、春秋时的宋国等政权的国号,但平时会用宋朝、北宋、南宋、刘宋、宋国等通称来称呼这些王朝,而不会单纯用所谓“国号”。是国号并不代表条目中会滥用“国号”,一般会使用学界通称(宋朝、北宋、南宋、刘宋、宋国等)。可见,所谓正式国号并没有直接关系,更无法合理化所谓“回退过三”。而且阁下所说的明朝开头部分本为@Ghren君根据之前的讨论所改(看条目编辑历史即知,故这个由他自己解释),与本人无关,更无所谓“恶意针对”之说,本人仅为回退阁下对条目本身的回退并给出相应理由。--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49 (UTC)
    我懒得跟你达成什么共识,自己看。--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3 (UTC)
    明摆着都有!--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3 (UTC)
    请管理员明察!--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6 (UTC)
    我怀疑这个号是他的傀儡小号,请封禁!!!--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46 (UTC)
    请便。--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0:58 (UTC)
    建议管理员查一下这个人的傀儡小号!!!--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1:07 (UTC)
    @Invictus1995,这个得移步Wikipedia:傀儡調查 囧rz……--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3:43 (UTC)
    以上Heihaheihaha麻瓜明显在指出Invictus1995所犯的严重问题,Invictus1995居然宣称是“傀儡小号”?谁的“傀儡小号”?如果是指本人,那完全是无理指控,将指出他问题的其他维基人随意污蔑为“傀儡”。如果能去查明傀儡甚至更好,可直接将相关问题洗清并直接驳倒Invictus1995的无理污蔑并揭出其之霸道面目(不仅对本人,对他人亦如此)。此外,Invictus1995前面所说的本人回退他并没有附上理由明显非事实,同时本人回退他从来没有过三(且每次都有编辑摘要),相反是Invictus1995自己回退过三,他自己上面也承认。他指控所谓“恶意篡改”什么的(他所说的明朝相关内容其实原为Ghren君根据之前的讨论所改),根本没有道理。而且Invictus1995上面还对Heihaheihaha麻瓜君说什么“我懒得跟你达成什么共识”等,显然完全无视维基方针并目中无人,几乎可以说是无理取闹。--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42 (UTC)
    你又修改了。回退过四。。。我可没有--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0:03 (UTC)
    回退不過三原則是指“一名編者不可在24小時內於同一個頁面回退他人的編輯多於三次(不包含三次)”。编辑战发生于5月18日,我当时回退最多三次(每次都有说明)以后数天内都完全没有再动这些条目。直到今天我看到你自己先编辑相关条目后决定对条目做出一次简单修改,不是回退。--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0:12 (UTC)
    我懒得改。你随便。--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0:04 (UTC)
    @Invictus1995管理員在給您解除封鎖時,曾要求您遵守「回退不過一」,不能回退超過一次。也就是面對編輯爭議,需以討論替代爭執。--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3日 (四) 00:10 (UTC)
    又一个傀儡。。。--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1:46 (UTC)
    我都说了,我不回退了,你随便。--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1:48 (UTC)
    你回退过四了,我可没有。这下你现原形了吧。--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1:51 (UTC)
    又有一个回退,又是你吧,傀儡。。。--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2:25 (UTC)
    回退?傀儡?过四?我不知道你到底在跟谁说话?也根本不知道你在说什么。还是说指出你问题的维基人都是傀儡?真够荒谬啊。感觉简直是在扯皮。--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2:42 (UTC)
    @Mys 721txEricliu1912Kuailong请檢查User:Invictus1995的編輯行為是否符合方針。--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3日 (四) 04: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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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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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色雪莉不斷惡意刪除2022年以後的內容 且銀色雪莉她自己可以寫 MV觀看次數超過XXXX萬 別人寫MV觀看次數超過XXXX萬(來源比她更可靠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UODC6F7zk)就要被銀色雪莉一直刪光 明顯將條目占為己有
  • 发现人:Sjrtttjs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22:06 (UTC)
    (:)回應:YouTube並非屬於可靠來源,由於其性質與屬性及考量可供查證性,在可靠來源/常見爭議來源列表它是被社群認定為「通常不可靠」,其该来源沒有编辑团队、屬於自行出版非独立来源或呈现用户生成的内容。除非属特殊情况,否则不应使用,也不应将其用于有关在世人物的资讯。即使在来源可能有效的情况下,一般更好的做法是寻找更可靠的来源。如果找不到更可靠的来源,则可能表明相关资讯并不准确。所以我個人不認為被提報用戶移除有爭議的來源有何不妥,這點尚請提報用戶@Sjrtttjs君留意,但是若光是聽您提報內容描述,可能某些程度,對方用戶也有不適當的地方,當然這點要請@银色雪莉君來說明一下,謝謝。--薏仁將🍀 2024年5月21日 (二) 22:53 (UTC)
    @薏仁將:其实这些,在我于此条目的编辑摘要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不过既然阁下问到,我也不介意再回复:
    1、“不断恶意删除2022年以后的内容”:传主(团体)于2022年解散,解散后的成员活动在“非以团体名义发生时”自然没有写在团体条目下的道理。
    2、“银色雪莉她自己可以写 MV观看次数超过XXXX万 别人写MV观看次数超过XXXX万”:在下于Special:Diff/82724242中的加入的相关观看量文字,来源于本段末尾的链接(对,就是那个大X元的链接,我本来想着换朝鲜日报的链接,不过RSP对大X元在其他类别的内容的可靠性并没有评述,我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阁下可以查核。
    3、至于提报此用户(以及此前在同一条目中编辑的Qsaesh)对于可靠来源的认识...阁下自己已经谈了YouTube的使用问题,我想我不必重复了。事实上,包括其坚持恢复的“在Bugs實時榜拿下第3名,Soribada排行榜實時55位,Genie排行榜實時41位,逆行Naver排行榜實時7位,”(也是阁下编辑中尚未移除的部分排名)倒真的是没有来源的。
    4、此外,鉴于此两名用户的表述上的重合(即此提报内容与Special:Diff/82725050摘要)以及编辑倾向(内容倾向),结合与本件关联甚大的近日活跃的此前已查核(也有正在提请查核的)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NTUPikachu件,我此前已作出了等候傀儡调查的决定,停止了编辑——尽管我认为以上相关用户的编辑问题已经够大的了,但我不想跟没必要较劲的人较劲。
    以上,是否尚有需要补充处,请说明。--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23:56 (UTC)
    (:)回應:有疑慮爭議性質的,我有注意到,並按相關規範移除部分有問題的內容,當然,對方如果堅持恢復,也會請對方給出說明,條目的問題我會建議您先去做保護申請,避免持續的被擾亂,至於那幾個新近的用戶,不排除有MJ或是單一用途的用戶,您如果有想法及相關事證也歡迎提交至SPI去做查核,以上說明。--薏仁將🍀 2024年5月22日 (三) 00:12 (UTC)
    @薏仁將:保护申请和傀儡查核是在此前就早已提了的。谨此回复。--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0:15 (UTC)
    這是該團體的官方Youtube帳號,來源有效且相關資訊準確,和"通常"不可靠 的通常並不相符
    一般知名或專業的出版社、電視頻道、新聞頻道常在此平台上釋出相關發表的影片,其可靠性可依其出版單位及作者來進行來源可靠性的來源考量--Sjrtttjs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1:03 (UTC)
  • 处理:非管理員關閉提報用戶因濫用多重帳號已由管理员Mys 721tx  不限期封禁措施。薏仁將🍀 2024年5月24日 (五) 01:20 (UTC) 

阿南之人

晚食當肉

Manwë986

Nkywvuong

希望能盡快處理,謝謝。該用戶仍然逍遙法外、持續回退。--Matt Smith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5:19 (UTC)

(~)補充就是因為個人在台灣黑幫依規復原其編輯並附上「請停止您的擾亂行為」special:diff/82843364,該使用者似乎懷恨在心,就對我實施維基跟蹤惡意回退,見(special:diff/82843410special:diff/82843420special:diff/82843450special:diff/82843462special:diff/82843405)。個人發現其已被提報至不當的行為以及編輯爭議也視而不見仍然繼續肆意回退其他用戶甚至管理員的編輯,如special:diff/82848171special:diff/82848153special:diff/82851036special:diff/82851039等等。這種情況早已超出3RR範疇,性質惡劣,明顯屬於蓄意擾亂。--Kenny023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22: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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